男子欲与足浴女技师发生性关系被控强奸,律师解读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近日,“男子涉嫌强奸足浴店女技师”话题连续登上微博热搜。据媒体报道,涉事人黄某某家属反映,两年前,黄某某在一家足浴店消费涉黄项目时,欲与女技师发生性关系,后双方发生争执,警方介入后,黄某某被刑拘。出庭通知书显示,该案于4月17日开庭审理。
来源:潇湘晨报
有网友认为,该足浴店本身存在涉黄项目,男子付钱消费不应被判强奸;也有网友表示,即便是特殊行业,没得到同意就是违背妇女意愿。对此,潮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听听他们的看法。
男子被控告意欲强奸足浴店技师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黄某某,今年39岁。因涉嫌强奸罪,于2023年12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12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5年2月14日被该院监视居住。
根据起诉书,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清市某足道店包厢内,在女技师卢某某为其服务过程中强行搂抱卢某某,并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因卢某某一直反抗,被告人黄某某未得逞,在反抗过程中,造成卢某某受伤,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3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被害人卢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在足浴店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式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据媒体报道,黄某某的一名亲属表示,他们认为黄某某是被“诬告”。据黄某某本人讲述,当天他与老乡一行三人来到足浴店,他消费的是598元的项目,进房间后,换上足疗店提供的一次性短裤,就躺在浴缸里泡澡,女技师还帮他往浴缸里放水,并为他搓澡。
黄某某称,躺到床上后,女技师用手在他私处涂东西并抚摸,他坐起来后欲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但对方一直在要求加钱并一直反抗,后来就掉下床了,女技师后来叫来了经理,双方一起协商此事。
而涉事女技师卢某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否认项目涉黄,其称因为躺在床上的黄某某不愿意穿短裤,自己帮他把短裤穿上时,黄某某突然坐起来一把将她往他身上搂并压在他身上,欲与其发生关系,之后她摔下了床。
受访律师对案情持不同观点
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律师在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女方是足浴店技师的身份并不构成男子违背妇女意愿的理由。“就算女方收钱了,半路不同意也是不可以的,除非男方能证明对方收了钱且全程同意。否则不管任何时候不同意了,就得停止。”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明确无论被害人职业或场所性质,违反意愿即构成强奸。”王逸芸律师介绍,另外,最高检司法解释明确涉黄服务非法性不改变性侵犯罪的独立定性,“即便服务中存在涉黄内容,只要女技师明确拒绝,且顾客涉及暴力、胁迫等行为,依然可能构成强奸罪。”
在王逸芸律师看来,关键点仍在于技师是否同意发生关系,若无法证明“合意”,则应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场所涉黄可作为量刑参考,但定罪需聚焦是否违背女方意志的直接证据。本案中如果没有实际发生性关系,可能会对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则认为,强奸罪客观上要求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趁机实施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即是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王艳涛称,而在本案之中,黄某某并未采取暴力行为,直接危害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也未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故黄某某并未达到强奸罪要求的客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