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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跳槽被索赔20万元?"滥用竞业限制"也该限制了

京港台:2025-4-22 09:00| 来源:工人日报 | 我来说几句


保安跳槽被索赔20万元?"滥用竞业限制"也该限制了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月薪3500元的保安,跳槽要赔20万元违约金?据光明网报道,近日,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李某在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月薪3500元。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某保安公司认为李某入职另一家保安公司担任保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违约金20万元。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不是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驳回了某保安公司的仲裁请求。

  保安跳槽本是自由权利,然而由于其就业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便被前东家索赔20万元,这显然构成了竞业限制滥用。类似案例其实并不少见,如前不久被曝光的“拍黄瓜的厨师被前公司索赔几十万元”事件。

  近年来,媒体不时曝光类似案例,足见竞业限制被滥用现象已较为严重。竞业限制,本是一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手段,不能成为限制员工正常流动的“卖身契”。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主要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看门的保安、拍黄瓜的厨师显然不属于这一范畴。然而,现实中不少企业为了规避员工流动风险,滥用竞业限制条款,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

  相关针对性治理迫在眉睫,而非让权益受损的劳动者一个人去战斗。企业应强化守法意识,如果竞业协议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即使迫使员工签订也难有法律效力;劳动监察部门不妨将竞业协议纳入监察执法范畴,尽快扭转这种不良风气;典型案例的普法作用也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法律规定更加深入人心,从而从劳动者认识层面、社会监督层面进一步压缩竞业限制滥用的空间。

  一句话,竞业限制不可被滥用,“滥用就业限制”也该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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