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超300万可判死刑 为何贪官大多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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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受贿2.07亿余元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殷美根一审被判死缓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殷美根被判死缓”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农业农村部原部长唐仁健被提起公诉”……
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往往直接和贪污受贿数额挂钩,而在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中,往往会提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词。“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一字两字之差,不仅决定着罪与非罪,也决定着刑期的长短,罚金的多少。那么,这些词具体指多大的金额?又该如何区分?
一、量刑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受贿金额
从刑法上述处罚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数额较大”“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不同的数额与不同的情节对应着不同的刑罚,这些数额与情节同样也影响着受贿罪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截图
那么如何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此做了具体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20万元
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专题)、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数额巨大”——20万元-300万元
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自首立功”,死刑可改判死缓
4.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哪些贪官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在我国刑法中,贪贿罪的最高刑仍然保留死刑的规定,但同时也有免死情形。
在具体适用上,2016年4月,“两高”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

资料图
具体来讲,贪腐犯罪“死刑立即执行”到底该如何判?
“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仅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他同时表示,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2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现实的情况是,自2012年以来,中国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极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绝大多数达到死刑适用标准的严重腐败罪犯均被判处死缓。
此前,刑法修正案(九)还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前述司法解释公布后,陆续有10余名落马高官适用死刑终身监禁,分别是白恩培、武长顺、邢云、赵正永、云公民、傅政华、王立科、孙力军、刘国强、李文喜、刘彦平、王滨和孙德顺,均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 (九)实施后,仍有落马高官被判处死刑。

资料图:受贿17.88亿!赖小民死刑!
比如,2021年1月5日,华融集团原董事长赖小民因受贿罪、贪污罪等罪,金额达17.88亿元,“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一审被判死刑。1月21日,该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八天后,赖小民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