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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要求男友还房贷作为见家长考验,分手后拒退还

京港台:2024-8-12 17:52| 来源:红网 | 我来说几句


女子要求男友还房贷作为见家长考验,分手后拒退还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生活中,情侣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恋爱时,你侬我侬,不分彼此。分手后,欠债还钱、秋后算账。都说谈钱伤感情,那感情没了,钱该不该要回来呢?七夕节到了,跟随青小法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例一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14年在成都相识相恋,并于2018年“北漂”追梦。北漂后,双方同居,男方将全部收入交给女方,由女方负责两人共同开支。同居期间,两人还经常参加聚会,也时常国内外游玩,开销巨大,京东白条、支付宝借呗等多平台均有借款。后因疫情收入骤减,两人于2022年回成都,结束同居生活。此前,王某女贷款购买了房屋一套,首付款为父母出资,其负担每月按揭还款。由于北漂期间债务尚需偿还,王某女已无多余资金支付房贷,故在微信中向张某男催要钱款说要支付房贷,王某男予以回应并向其转账。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张某男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女返还之前向其转过的十万余万元(每月房贷还款额✖同居期间),并称王某女没有工作,双方一直花费的是其收入,其向王某女转账该部分款项用于偿还房贷,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但王某女却称张某男从未有过结婚的意图,其多次要求见家长,但张某男均不予回应;且其向张某男索要钱款支付房贷是因其将本应偿还房贷的款项已用于填补同居期间的债务窟窿导致,张某男对此也是知晓的。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张某男将其收入交由王某女管理并负责开支,而实际双方开支远超男方个人收入,可见王某女亦将其个人收入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其次,即便张某男诉求中的部分金额属于赠与,但从双方的消费水平以及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数额来看,该数额不能认定为超过合理范围,该部分赠与一旦交付,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最后,张某男称其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双方之间的转账流水散乱,金额也较为零碎,与民间“彩礼”的表现形式不相符,不能以此认定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故本院驳回了张某男的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案例二

  基本案情:陶某男与敬某女于2014年打游戏认识,在2015年建立恋爱关系,中途分手,2020年重新在一起。热恋期间,男方向女方有多笔金额为5200元、13140元、520元、1314元的转账。2020年9月,男方提出“见家长”,女方则提出若想见家长则需通过考验——男方代其偿还6个月房贷(每月1万元)。男方接受后按月向女方转账,共计转账6万元。2021年4月,双方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陶某男起诉要求敬某女返还其赠与的款项。敬某女抗辩称陶某男的赠与行为属于情侣交往期间的正常支出,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且双方相识8年之久,分分合合,陶某男也应当赔偿青春损失费。

  法院判决:两人之间的微信聊天中“给半年看诚意”“告诉爸妈”等内容,能够印证敬某女要求陶某男代其偿还6个月房贷作为恋爱考验并进一步发展的事实。同时,敬某女在提出考验时也作出若双方关系破裂,陶某男要求其退还代为偿还的房贷,其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也从侧面反映了陶某男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的赠与。并且6万元款项数额较大,亦超出了两人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现双方关系已破裂,陶某男要求敬某女返还用于偿还房贷的6万元款项,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其余的款项。由于大部分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且陶某男也认可是日常花销及节假日转账,故对该部分转让,本院认定属于无条件赠与,陶某男无权对此要求返还。

  法官有话说

  恋爱期间的转账支出有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有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其他经济往来。

  不同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均不相同。恋爱期间,情侣转账的性质,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综合考虑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特殊含义、花费用途等因素,合理区分借款和赠与。

  情形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是情侣分手后经济纠纷最常见的表现类型。一方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除应提供转账记录外,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如一方借款时的借条、收条、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以及可以相互印证的通话录音或短信等。

  情形二:赠与

  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的,却可以附条件,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情侣之间的转账,若不能证明有借贷合意,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1、一般赠与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①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鞋子、箱包,请客吃饭等日常生活消费性支出;

  ②特殊节日,如情人节、七夕、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

  ③特殊金额,如“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及其他小额赠与。

  以上均可推定为双方为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一般赠与,赠与方一经交付,不得要求返还。

  2、附条件的赠与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可推定为彩礼。

  若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实现,赠与方可要求返还。“大额”通常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提示注意:

  区分一般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条件为前提的赠与,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外,法院还会根据当地风俗、双方是否同居、恋爱经过、当事人经济情况、转账金额大小、感情状况等因素确定。

  此外,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果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一定要认清钱款往来的性质,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为感情的升温打下“诚信之基”,也为自己的财产上把“法律之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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