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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发生关系被控强奸案一审宣判,争议在哪?

京港台:2023-12-25 19:55| 来源:法度Law | 评论( 17 )  | 我来说几句


订婚后发生关系被控强奸案一审宣判,争议在哪?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12月25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阳高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男方亲属、被告人母亲甄女士称:“没有民事赔偿,儿子当庭就提出上诉。”

  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1日,甄女士的儿子与一女子举行了订婚宴,给了女方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男方还书面承诺,两人结婚一年后在婚房房本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订婚收彩礼协议显示,如果结婚前男方反悔,女方不予返还戒指和10万元彩礼;如果女方反悔,则必须返还男方戒指和10万元彩礼。

  5月2日,女方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回门宴,当天下午二人在婚房里发生了关系。“女方当天让我儿子马上回家要房本,加上她的名字,把后面迎娶时要给的另外10万元彩礼给她。当时我们没有那么多钱,房本也不在手跟前,她就闹情绪,告我儿子强奸。”

  甄女士说,当日准丈母娘找准女婿谈话并录音,要求必须房产证上加名并补上剩下10万元彩礼。

  5月4日,女方报案称被强奸。“5月4号,我在县公安局当着民警的面写了保证书,承诺给她加名。5月5号家人拿回来房本,但女方说晚了,说不珍惜她。”甄女士表示。

  5月5日,甄女士的儿子被警方以涉嫌强奸带走拘留,后起诉到法院。

  女方母亲曾回应称男方强奸了女方,但否认因为房本上没加女方名字而报案。

  今天(12月25日)上午,该案在阳高县法院一审宣判。

  “法庭定罪的理由是女方反对婚前性行为,比如说女方问我儿子,我儿子说‘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人家说‘强暴我闺女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当时我儿子就‘嗯’了一句,就说我儿子承认了。”甄女士说,“从法官今天上午宣读,总体我们听下来全部采纳的是女方说法。”

  甄女士称,他们委托的两位律师今天都在外地参加庭审,没来到宣判现场。“殷清利律师在云南参加开庭,12月21日下午,法院突然通知说今天要宣判,律师都赶不过来。我们的律师11月28日向法院提交了26条意见,但法庭都没有采纳。”

  殷清利律师表示,11月28日他介入辩护,共提交26份申请、1份撤诉意见,合计3万余字。

  宣判后,官方对此事发布通报称,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于5月5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通报还称,经相关部门查证,被告人与被害人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的订婚行为属于民间习俗,不是法定登记结婚。此前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等传言,均系不实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贺滨向“法度Law”表示,别说订婚了,婚内强奸也是犯罪,这是无可置疑的。如果女方在事后立刻报警,就更能说明当时男方行为违背了女方的意志,判男方有罪就可能是合理的,但女方并未这样做,而是在要求房本具名未遂后才报警,很难证明男方当时的行为确实违背了女方的意志。

  贺滨认为即使男方曾经有过相关承诺,这也只是民事争议,因此报警,涉嫌报假案和诬告陷害,甚至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强奸罪是传统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个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该罪定罪时争议最大的内容为"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并达到了刑罚科处的程度。

  然而,由于"意志"是主观层面的内容,既不易确定,又易发生变化,很难仅仅通过一方描述来确定,再加之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往往并无其他直接客观证据来证明女方“意志”。因此,在定罪过程中认定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时,应当综合考量、慎重确定。需要考虑双方的陈述,女方是否存在挣扎的痕迹,性行为发生的时机、场合,性行为发生后女方第一时间的反应以及事后双方的交涉情况等内容,切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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