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珠律师法律评论:狗咬狗,不正当性关系虽不道德也不违法
文/刘龙珠律师
性丑闻是一个无论何时何地都能登上头版新闻的话题。以前有美国天才老爹性侵几十名女性,后有好莱坞金牌制作人要求女演员“以性换戏”,现有南昌大学国学院副院长“性侵”女学生。
一、 “性侵7个月之久”根本不成立
首先,定义“性侵”的定义。根据美国加州法律,性侵不外乎两种情况:1、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与其发生性关系;2、使用刀、枪等致命武器威胁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两种法定情况下,性侵都是一次的,且性质严重应当足以使这名叫小柔的女生立刻报警,而不是被性侵了7个月之久才曝光。
根据小柔自己声称,曾经向校内一名程老师,即国学院院长举报自己遭副院长猥亵性侵一事,但是程老师让她忘掉,不要影响学校声誉,举报没有任何意义。可是令人不解的是,如果小柔在第一次遭受性侵就立刻告知院长,求助无门后应当会选择报警,按照常理她应该非常害怕副院长,会尽力避免和副院长接触,为何她仍旧屡屡上他的办公室,任由他性侵7个月之久?反过来,如果小柔是经过长期性侵才告知院长,却又未报警只是发了一个微博,意义何在?早干嘛去了?
副院长恐吓小柔说自己黑白两道都有人,自己有能力影响她毕业,因此小柔就愿意忍气吞声遭受性侵7个月——自己的身体还不如一纸毕业证书?况且这种情况本身不适用性侵犯罪的条件,既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用致命武器来威胁。如果真的是因为害怕副院长找黑道的人来找自己或家人的麻烦,才不敢报警继续由副院长侵犯,那么那些担心分手就没有名牌包拎、没有豪车坐、没有别墅住、没有信用卡刷的情侣、夫妻,是不是都可以依据“害怕”而将关系定义成“性侵”?如果真的害怕副院长从生活、学业各方面的恐吓,如今又为何愿意站出来指控?疑点重重,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不妨猜想,小柔与副院长在最初可能各自都怀有小心思——副院长想着给学生一个好看的期末成绩就算是“好处”,小柔想着副院长给的好处怎么都应该是保送自己一份体面高薪的工作——结果“价格”谈不拢,我过不好也不让你好过,小柔一条微博爆料副院长性侵!
二、 “性骚扰”不等于“性侵”
目前,中国法律还没有制定性骚扰的具体法律,但美国加州刑法对性骚扰做出了两个定义,前提都是与职位、工作、升职加薪相关:报偿性骚扰(Quid
pro quo sexual harassment)和工作场合恶意骚扰Hostile work environment——小柔和副院长属于师生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此不适用性骚扰的规定。
假设如上文猜想,小柔和副院长本身存在暗地交易,那么就有两种可能性:1、副院长和小柔说好要给她买个包,结果事后不认账不给买,小柔发微博爆料;2、副院长和小柔“心照不宣”,副院长说“你想要什么都给你”,结果事后小柔要名牌包,副院长却说已经给了她一个期末高分,两人产生误会,交涉不下,小柔爆料副院长性侵。
第一种情况,“明码标价”等同于卖淫行为,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小柔和副院长都违法。根据中国社会治安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美国加州刑法647条,以具体补偿、金额或其他有具体价值为条件进行性交易,属于卖淫行为,构成轻罪,最高可罚6个月有期徒刑及$1,000美元罚金。
第二种情况,“看破不说破”,即便实际上有条件交换,性质类同于卖淫,但是由于副院长说的“要什么都给你”没有说清楚具体是什么,价值多少,交易价值不够明确,无法从法律层面定义犯罪,因此小柔和副院长都不犯法。
所以,如果副院长因为嫖娼而获罪,那么小柔就因为卖淫同样获罪。
三、 道德与法律不能混为一谈
很多网友认为,为人师表却性侵自己的学生,道德败坏,应该开除、判刑、坐牢甚至有人说应该阉割——师门传承本该是指引学生人生之路,如今却是利用职务性侵学生,带来的伤害可能是一辈子,为人不齿!但是,就目前公开证据看来,只有小柔的一面之词,并没有形成证据链。所以要将这个副院长入刑强奸罪,证据远远不够。
不正当的性关系,毫无道德,可是不触犯法律——你可以不接受“性”“利”交换,但是如果小柔确实是想要借着和副院长的不正当关系给自己谋求一份好工作,不只是副院长不道德,小柔也不道德——因为借助不正当手段,她挤走了一个本应该靠实力能够获得这份工作的人。
一男一女,要么有感情,彼此爱恋互相体谅,哪怕最终分手也不会做得太难看;要么只讲钱,走肾不走心,钱到位便一切好说,倒也干脆利落;最怕的是“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明明只图人家的钱,还非要打着情意的幌子。如今倒是明白电影《2046》里,梁朝伟事后给章子怡留下的十元钱,因为给钱就不是恋人关系,给完钱就银货两讫,没有瓜葛了。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万恶淫为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