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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會叫的狗不咬人,潘石屹不會告郭文貴的
文 / 劉龍珠律師
年度大戲:潘石屹跟郭文貴撕起來了,老郭首先爆了老潘的料,然後老潘聲稱要告老郭。根據一般通行的民事訴訟管轄規則,“原告就被告”,老潘應該到紐約的法院告郭文貴,因為郭文貴住在紐約。
郭文貴在回复老潘的視頻中也反复強調:歡迎老潘來告,不告就不是男人。美國的法院可“操作”的空間小,云云。這個“操作”是什麼意思?指的是賄賂法官吧?劉龍珠律師要告訴二位:美國的法院不是“可操作空間小”,而是根本不可能“操作”,總統都命令不了一個最基層的法官,因為美國的制度是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
總結一下老潘要告老郭誹謗,主要是老郭的三點爆料:
1、潘石屹的公司幫貪官代持股份;
2、黃艷是個女貪官、女淫官;
3、潘石屹等5家地產公司串通起來投標、騙標。
根據紐約州的法律(案例法In Touch Concepts, Inc. v. Cellco Partnership),誹謗官司的要素有以下7點:
1、A defamatory statement of fact; 有事實上的誹謗性陳述
2、Regarding the plaintiff; 涉及到原告
3、Published to a third party; 向第三方發佈
4、that is false; 虛假信息
5、made with the applicable level of fault; 符合過錯級別
6、causing injury; 造成了損失
7、not protected by privilege. 不受特權保護
以上7點,老潘要證明其中的1、2、3、5、7應該不成大問題,關鍵是第4和第6,老潘要向法官證明郭文貴的爆料是虛假信息,而且給自己造成了損失,這很難。損失在哪兒呢?
其中第5點,“過錯級別”,是表示“過失Negligence”和“惡意Malice”兩個級別,針對公眾人物,“過失”製造不實言論不構成誹謗,只有“惡意”才構成誹謗。根據紐約州的案例法Freeman v. Johnson, 84 N.Y.2d 52(1984),法官裁定:
A public official may not recover damages of defamation unless the official proves that the offending false statement was made with “actual malice” – that is, with knowledge that it was 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extended this standard to all “public figures”.
公眾官員不能從誹謗事件中獲取賠償,除非他能證明冒犯方的虛假性言論是基於“實際上的惡意”,也就是說,不是弄錯了,是明知是假的而故意惡搞,或草率的不判斷事情的真假。美國最高法院將該標準擴大到“公眾人物”。
老郭和老潘都是公眾人物,因此都適用上述案例法中的標準。那麼,老潘要承擔的舉證責任就增加了一條:必須證明老郭是“實際上的惡意”,這很難,幾乎無法證明,因為:
1、你沒有辦法把老郭腦子裡的想法打印出來給法官看,說:看吧,老郭腦子裡對我是滿滿的惡意,恨我恨得牙癢癢,所以製造了這麼一個謠言來損害我的利益。除非老郭自己說:“我就是要惡搞老潘,我說的都是假的,就是要氣死丫挺的。”那麼,老潘就可以把這句話拿去法官那兒,作為老郭“惡意”的證據了。但是,老郭會傻到這種程度嗎?
2、按照老郭的土匪作風,老潘要是敢告,老郭一定死磕到底,老潘有時間陪他玩嗎?即使退一萬步說,就當郭文貴說的100%是胡編亂造,到了他們那個級別的人,政商勾結,哪有一個乾淨的?還不都是狗咬狗一嘴毛!
3、老郭還爆料說老潘的老婆張欣跟駱家輝通姦,這一點老潘沒資格告老郭誹謗,因為不涉及到他老潘本人。即使要告,也只能當事人張欣和駱家輝去告。
4、老郭爆料老潘的老婆偷情,老潘好像對此並不在意,提都沒提。相反,對於黃艷的事卻氣得上蹦下跳、邏輯混亂,不知是出於什麼心理?
5、即使黃艷的事涉嫌誹謗,也只能黃艷本人去告老郭,老潘還是沒資格告。
6、如果通姦是假,張欣和駱家輝應該去告老郭,怎麼這二人一點動靜沒有?駱家輝本人是律師,打官司更應該輕車熟路。如果通姦是真,老潘應該參照國內的流行做法,把“隔壁老王”駱家輝痛扁一頓,跟老郭生什麼氣呢?
故此:劉龍珠律師預測:潘石屹也就是嚇唬嚇唬老郭,他不會真的去告的。因為,會叫的狗不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