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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宋喆诬陷王宝强“家暴、包小三”涉嫌犯罪
文 / 劉龍珠律師
自王宝强在2016年八月十四日凌晨在微博发出与马蓉的离婚声明后。马蓉在八月十四日发布微博暗讽王宝强“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不是不爆,时候未到”,虽然没有指名道姓可是在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后发的。
而后又八月十四日七点三十七分的一条微博中提及“2005年我就与宋喆在一起了!在学校的时候因为什么才跟他结婚你们是不会明白的,之所以现在回这样也是我忍无可忍了,我不需要一个银幕前装作很爱我家里对我拳打脚踢的男人,你能给我的他也可以他能给我的你永远满足不了我!这不是道德底线的问题,这是我对你的容忍走到了尽头”,而后该微博被删。
在八月十六日,马蓉方发布王宝强“出轨证据”称王宝强出轨一名刘姓女子证据包括一系列微信截图和该女子的护照图片。在这些图片中是刘姓女子和一位带着口罩墨镜的男人合照。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清洁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构成条件是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
还有,在2014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提及到“网络诽谤“的犯罪标准为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此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马蓉在八月十四日发布的微博“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不是不爆,时候未到”,虽然没有指名道姓可是却在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后发的,让人一看就知道她指的正式王宝强。
根据法则,诽谤行为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在“我不需要一个银幕前装作很爱我家里对我拳打脚踢的男人”言论中暗示王宝强对她家暴,如马蓉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王宝强对她施暴就属捏造事实并且散布捏造事实。
而马蓉方发布王宝强的“出轨证据”,微信截图并不能证明内容提及的“宝宝”就是王宝强,工作人员的爆料也不能成为有利证据。如果“保养女大学生”之说的谣言也是马蓉针对王宝强而捏造并且散播的话,只能更让她又坐实了诽谤的罪名。根据上面提到的“网络诽谤”的犯罪标准,马蓉该微博转发量以远远超出500次。
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已属违法。
马蓉必须提供更具体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来证明她对王宝强作出言论属实。否则在这种情况下,马蓉已经构成了诽谤罪。根据以往案件例如“艾滋女事件”和“秦火火案件”,诽谤罪最高刑罚可达有期徒刑三年。
如宋喆有参与捏造和散布这些讯息,宋喆也已经触犯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