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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官员和富人搞幼女和玩破处的荒唐事
一些官员和富人有钱了玩成年妓女已经厌倦了,就喜欢搞幼女和玩破处的多了。
中国改革开放后,权钱结合和交易,官员和富人有钱了玩成年妓女已经厌倦了,就开始搞幼女和玩破处,有些人甚至认为破处能给自己带来官运和财运。于是供求关系和供需市场出现了,幼女被迫卖淫的也就多了,一时间官场商场破处成风,处女初夜价格飙升,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数十万元,还供不应求。
当然用鸽子血扮假处女、处女膜修复术也成风,真假莫辨也成局面。
(网络照片)
从历史上看,以北京为中心,中国北方的妓院,妓院中的妓女,不论其在小班、茶室,还是在三等四等,都是由原来的良家姑娘陷入娼门遭受蹂躏,在这方面妓女所受的压迫是一致的。至于三等以下的妓院中的妓女,遭受老板、领家的虐待就更多了。
妓女绝大多数为穷人家女儿。农村贫苦农民,常为生活所迫,卖儿卖女。遇到荒年或战乱,背井离乡,逃荒逃难,卖儿卖女的事就更多了。人口贩子趁机连哄带骗,以很少的钱把孩子拐买走了。随后他们又将买来的孩子高价卖出。幼女有的卖给大宅门作使女,有的则卖给了妓院。
幼女被卖给妓院老板或鸨母后,天天起早睡晚,要干很多杂活,稍有不顺老板、鸨母之意,轻则挨骂,重则挨打挨拧,老板娘往往用烟扦子狠刺其皮肉。在这期间,老板若看上了,不论幼女怎样反抗都难逃被老板糟蹋的魔掌。
一些幼女熬到年龄十三、四时,领家就教她们如何接客卖淫。幼女在老鸨的威逼下,接客卖淫。如执意不从则遭到老板和领家娘极端残忍的毒打,直至其应允为止。
还有“卖清倌”的规矩,有些妓院有清倌与浑倌之分。所谓清倌,即是指年龄十三、四处女。遇到嫖客中的豪门子弟、巨商富贾看中一个清倌后,领家为捞钱就马上将姑娘送上,供这男人给这姑娘破处,让男人尽兴糟蹋这姑娘的还未成熟的女性生殖器。
一些年龄十三、四的姑娘, 破处后就开始“住局”(嫖客在妓院过夜,叫“住局”)。这就当时流行的玩雏妓。可以想象,这样年龄的小姑娘,生殖器也未发育完整,而已经每天都要让嫖客将粗大的.....戳进拔出。
河南有个常务副秘书长奸淫幼女数十名,公安机关以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为由将其逮捕。
问题是,‘公安机关以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为由将其逮捕’。
所谓‘嫖宿幼女’,那就是公安机关认为这官员是嫖宿妓女,而妓女还是幼女,所以犯罪将其逮捕。
各国刑法都规定有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法理上,因为孩子都是未成年人,没有独立意识,所以,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以强奸犯罪论处,而不管幼女是否愿意。所以刑法上,奸淫幼女就是强奸幼女的严重情形,应该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的。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还有前最高法院副院长主持出台司法解释折中:如未满十四岁幼女外表明显成熟或谎称年龄使行为人误以为其已满十四岁,那么行为人与之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官员和富人有钱了玩成年妓女已经厌倦了,开始搞幼女和玩破处的多了,嫖宿幼女行为,是人与之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有了根据。
孩子是未成年人,专找未成年处女破处,那么就不符嫖宿幼女罪司法解释“如未满十四岁幼女外表明显成熟或谎称年龄使行为人误以为其已满十四岁”的法定条件,而且认定是否为强奸罪,主要是要是否强迫违背了幼女意志作为法定条件,从新闻报道看,在发生性关系时,其中还有孩子哭求他说:“我才13岁,叔叔别这样呀!”显然应该是在强奸、奸淫幼女,即强奸罪从重处罚。
荒唐。
(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