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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学的角度理解宗教,进而剖析当代邪教的实质,就必须关注文化的内涵。一定意义上,广义文化即人的行为与活动的总和,包含了物质与精神层面人类实践的全部内容。从今天的角度看,文化有其多层次的结构划分。最初意义上的“文化”概念,从“文化”一词的本义上分析,缘于人类早期的农耕、培植、祭祀等实践活动。鉴于人在文化实践中的中心地位,伴随着认知与创造能力的提高,人们逐渐养成对自身进行对象化思维的习惯,越来越倾向于将那些能够凸显人之认知与创造本质的行为与活动的结果或方式认知为文化。由是,文化概念的内涵渐趋狭义化,文化最终获得了它的人文意义或价值,以人为核心的人本主义,成为文化概念变迁中最为根本的特征。
宗教、哲学、艺术等,都是人类历史实践中能够最大限度体现人之区别于客体世界的本质力量的文化形式。作为人类早期最重要的文化形式之一,宗教在文化的形成和历史发展中,理所当然地发挥了某种无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从文化的角度探讨宗教,必须从文化中的人论出发,去伪存真,辨明事实。
在文化概念的狭义化过程中,不同时空范围内的人群,由于客观环境上的差异以及主体自身同客体之间的互动关系,表现出主客体关系上的多样性,以及自身不同的对象化运作结果,由此形成不同人群之间不同的人文环境。这种差异被错觉为一种独特的先天存在,进而得到普遍的认同,逐步形成各具风格的文化类型,在体现人的本质力量这一点上,表现出感受上的明显差异。作为人类早期最悠久的文化形式,宗教在这种差异感受上的症状最为直觉和强烈,某种程度上,宗教甚至成为定义不同民族或区域文化类型的标签。
从较低的外在物质层面观察,宗教的教义、禁忌、戒律等方面的规定,凸显并强化了不同民族不同人群间诸多文化类型表现上的差异。不同宗教在教义、传统、禁戒等方面的文化差异,往往成为不同文化间价值冲突的表层原因。从较高的内在精神层面看,不同宗教形成过程中,伴随着观念、体验、行为乃至组织制度等各个层次的完善,在文化的狭义化历程中,对不同人群的思想及思维模式亦产生了文化差异上的深层次影响。
在西方,早期基督教在罗马帝国衰亡后的漫长岁月里,经历了痛苦的撞击与艰难的磨合,最终实现了新生,进而凌驾于世俗王权之上。其宗教传统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影响,表现为宗教组织与世俗王权之间始终存在着文化权力与政治领导之间的二元对立。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在形成和发展中,宗教的创立和发展同民族、国家乃至文化的形成与融合,几近一体同步,宗教在融合民族、创立神权国家、发展文化中的支配地位尤为瞩目。可以说,没有伊斯兰的宗教,就无所谓今天阿拉伯的民族、国家与文化。在很大程度上,由于历史的惯性,宗教的影响在整个民族的思维范式上一直具有难以超越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由于其在人类社会与不同文化形成上的独特历史地位,传统宗教本身及其信仰,已“先天地”成为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中不可分割的、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仍将继续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扮演其适合的角色。从文化意义上尊重现实与传统的角度出发,现代国家与政府自觉或不自觉地必须给予传统宗教应有的尊重和地位,并使之在现代社会与文化领域中占有合理的活动空间。对于传统宗教文化地位的这种宽容、承认与尊重,从精神层面上看,既是对自身文化传统的继承与尊重,同时,也是现代人类文明进步在政治制度层面上的重要体现,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
对于现代世俗国家或政府而言,传统宗教合法性的基础不仅仅在于其历史上的文化合理性,其存在的首要前提即在于宗教本身的“世俗化”。所谓宗教的“世俗化”,从理论上有三个层面上的理解。在政治上,它是指宗教的组织或实体停止干预世俗政治,不搞神权政治,实行政教分离,宗教的信仰意识或组织实体同其它社会存在享有平等地位。实际上,这是指教会的“世俗化”,是从体制层面逐步消解宗教的政治功能,仅保留其在个人观念、体验与行为层面上的内容,使之真正成为现代世俗国家与政府所允许的、局限于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私务及社会习俗范围内的信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土耳其凯末尔领导的“世俗化”运动即是一个最典型的范例。从认识论上讲,宗教的“世俗化”,亦可以理解为随着人类自身的进步和发展,宗教中作为其根本特征的对于神性力量的崇拜逐渐消亡,即宗教的非宗教化倾向;是从宗教的内核,从其观念到体验、行为层面上,对其进行消解,其实质是宗教的消亡。此外,宗教的“世俗化”也可以从所谓“彼岸”到“此岸”或“天国”到“尘世”的意义上去理解,即宗教从“出世”或追求天国、来世生活,转而面向人间的现实世俗生活,也就是某些宗教的所谓“入世”之说。一般我们并不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宗教的“世俗化”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