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收到的不是命令是通知

作者:威聯  于 2022-3-27 10:27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热点 杂谈|通用分类:法律相关|已有2评论


i.驱逐通知(Notice of Eviction)概念

法院发出的纸质通知书。主要内容是:通知被告须在限期内(最少5天)搬走,否则强制赶走。

通知书须递送给被告本人,纸张触及被告本人身体即为送达,被告触及通知书即为收到,收到后扔不扔掉与他人无关。

地保、公证员、律师楼方面的递送人,收费一般为$100。劳驾警察递送一般免费但出事概率较大。

任何递送人,非邀不得进入人家,无权过问、干预、威胁住户,除非有确凿证据证实户内正在进行杀人或自杀。

ii.驱逐令(Order of Eviction)概念

给执法部门(如警察局)下达的命令,是警方的执法依据。如果被告没有在驱逐通知的限期之内搬走,警方可凭驱逐令强行驱离,被告若有阻拦则构成妨碍公务。

iii. 李艳收到的不是命令 是通知

李艳被杀案中,警察递送的是驱逐通知,而不是驱逐命令。

故意混淆“通知”与“命令”,属动机不良、目的不当(Bad motivation.Improper purpose)

李艳在家-听到叩门-半打开门-接通知-读通知-扔通知-关上门的过程中,手中有刀但没有任何举刀威胁的动作和语言。之后的不完整视频显示:警察无正当理由骚扰住户--非法闯入不出示身份、逮捕令-不告知逮捕原因、投诉事实、罪名和投诉人--对卧室里的李艳开炮,警察故意枉法、恣意侵权、蓄意行凶在先!

李女士逃无可逃、举刀反抗在后!因惯性超出了门坎!出门坎后有明显的止步动作,左臂伸直舞刀是驱赶动作不是刺杀动作,把刀把子从左手递到右手、刀尖向后,又一次体现结束冲突的意愿,却惨遭击毙!故意击毙发生在李艳的正当防卫期,并无明显的防卫过当趋势和后果,击毙李艳之后才有人声称受伤。

关联阅读

1.    《周东发律师三段论》 https://youtu.be/P-vqH0UHCI4?t=15

2.    《周东发律师三段论》 https://youtu.be/P-vqH0UHCI4?t=15  (复件)

3.    《焦点观察》 https://youtu.be/MrvkykH_jFI?t=1069

4.    来源不明的 视频片段:

mda-ncd9cf1hc6vk8yni.mp4

WeChat_20220322171003.mp4

4ce153d6d29f99ea0610c5da3b55b8db.mp4

7d90608be39ec29dc16aa707079a4002.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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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2 回复 七把叉Archie 2022-3-29 13:28
谢谢你提供的信息。驱逐通知和驱逐命令的区别。警方送达驱逐通知,没有其他强制执行的权力,而警方强制闯入李燕房屋,明显是执法过当。有没有刑事责任,等法院的判决吧。
2 回复 威聯 2022-3-29 23:44
七把叉Archie: 谢谢你提供的信息。驱逐通知和驱逐命令的区别。警方送达驱逐通知,没有其他强制执行的权力,而警方强制闯入李燕房屋,明显是执法过当。有没有刑事责任,等法院的
谢谢光顾,感谢直来直去。俺认为:
警察以枪瞄准宅内李艳,喝令“放下刀”,挑衅“过来就开枪”没开枪但侵权--属于执法过当。
为报复冷遇,未经允许闯入李燕住宅--触犯刑法,属于“非法闯入” 。故意犯法不属“执法过当。”
闯入后围堵卧室朝人开炮---触犯刑法,属于“故意伤害”、“袭击”、“警察暴力”、“仇恨(华人)”犯罪。故意犯罪 不是执法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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