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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法院援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刚刚结束。据媒体18日报道,会议提出,“昭示法律既是底线也是高压线,无论是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认为这是正确的。它符合四中全会决议。
媒体还报道,最高法院党组书记兼院长周强在会上强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涉及民族、宗教的案件,必须“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大新疆法院的审判力度,并依法从重从快审理。”我认为这些话不正确,不符合四中全会决议。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依法审理。从重从快,或者从轻从慢,那可以叫做指挥自如,随心所欲,肯定能合乎山寨版的法律,可惜越看越不像国家的法律。只是因为说惯了,干惯了,习惯成自然,你懂我也懂,就上升成为惯性了。
“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同样是惯性。毛选第一卷第一篇第一句就把中国劈为两半。人民内部的杀人犯,和敌我矛盾的杀人犯,从此有了区别。红二代的腐败,和非红二代的腐败,大概也因此有了区别。如其不然,,毛泽东发明的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矛盾的理论还顶什么用?我认为,它的妙用,全在于叫人心安理得地不依法治国。那么,依什么治国呢?依党的是非治国,依领导人的好恶治国。毋庸讳言,也无法讳言,六十多年就这样过来了,无怪乎冤假错案堆积如山。
否则,为什么四中全会一宣布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就使那么多久旱盼甘霖的公民激动不已,奔走相告呢? 但激动归激动,那是老百姓;坚定的照旧坚定,这是百炼成钢的最高法院党组书记。老百姓阅读的,是写在纸上的文件;党组书记执行的,大概是党的意志。
记得早在四中全会以前,中共中央纪委就有一位副书记,讲“反腐败的重点是十八大以来……”等等。这说明,反腐败基本上不是依法反腐败,而是依领导规定的范围反腐败,总之是按照领导意图反腐败。如果真的依法反腐败,腐败分子一律平等,检举揭发者也一律平等。大家一律平等,哪里还有谁是重点,谁不是重点?哪里还管谁检举的时机和对象符合不符合领导的胃口?
所以,有重点反腐败,就是选择性反腐败,就是按照领导意图反腐败,反正不是依法反腐败。
也许有人责备我:你为什么几个月以前不早说?我的回答是,如果早指出这一点,我岂不反党了——反对依照党的意图反腐败?
那你为什么现在说了出来?为了响应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号召。什么两类矛盾,什么领导意图,统统不应该是“底线”或“高压线”!在中国,不讲依法治国则已;既然举起了“依法治国”的旗帜,就不应该堕落到搞文字游戏糊弄人。
刚才提到的那个会议说得好,“无论是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的,无论是谁,即使是最高法院党组书记兼院长。他应该不是法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