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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央政治局委员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一案即将宣判,众说纷纭,万众瞩目,笔者在此就多句嘴。结果可能是薄熙来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检方起诉书起诉的的罪名和提供的证据,受贿两千万和贪污五百万的数额都够得上死刑,但有刘志军的受贿四万被判死缓垫底,判无期应该是官方起诉的时候就基本定了调的。
纵观薄案,起初是因不服从中央,阴谋篡夺高位,搞“文革”式运动而被调查的,属于政治问题,路线斗争,而最终以犯贪腐罪收监。这是一切权力斗争的老套路,其中缘由,不言自明。但薄案于以往不同的是,司法审判在程序上有了大大的进步,增加了庭审的透明度,给被告人极大的申辩空间,审判机关的司法独立立场也得到了明显的体现,似乎在释放着加强法治力度的信号。
既然如此,那不妨就此案的审判过程,以单纯司法的角度做点分析。
第一,受贿罪。检方起诉薄熙来利用职权为其昔日旧友唐肖林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一百余万元;以及通过其金主徐明取得了价值两百万欧元的海外房产的实际占有权,人证物证俱全,应予以认定。尽管这种现象在现今官场上已经司空见惯,这样的数额相对被告人的权利而言,应属于相当廉洁。
第二,贪污罪。检方起诉薄熙来侵吞国家五百万秘密工程款项。首先,国家的秘密工程款项这个定义就十分蹊跷,什么钱需要不经过国家审计部门,而由特定的几个人全权支配。有两个可能,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利益,那就必然会有军方或国家安全部门参与,本案中没有体现。二是因高级领导人个人特殊需要,由国家担负的款项。如果是这样,作为特定负责人对款项的的使用就有了相对独立的支配权,而不完全受法规和职责的约束。本案中,薄本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身份上也已经不担任大连市市长的职位,而是下属王正刚为讨好上司违规操作,促成公款私用。所侵吞款项也还在转移当中,尚未挥霍,应该已经追回。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定性挪用公款罪更为适当。
第三,滥用职权罪。检方起诉薄熙来为掩盖谷开来杀人的犯罪事实,对王立军实施打压,属于滥用职权。这个定性就显得太业余了,要知道滥用职权罪对犯罪客体的要件是其犯罪结果造成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王立军挨了一巴掌还够不上轻微伤吧,公安局长提副市长工资也不会减少吧,何来重大损失啊。公诉人指出,薄熙来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严重质疑,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简直要笑喷了,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是否质疑,问问群众就知道了。要说恶劣影响薄熙来起码比城管的名声还好一点。事实上,薄对王的所为主观上是为了包庇其妻子薄谷开来的犯罪事实,滥用职权只是其犯罪行为体现,定性为包庇罪准确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