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对BABY说的话 [2012/01]
- 广东省省直公务员的真实待遇 [2010/07]
- 同学聚会 [2010/07]
- 裸婚了 [2011/02]
- 我善良,可也不愿被人欺负 [2010/07]
- 工作杂感 [2010/06]
- 有时年轻真不是一件好事 [2010/07]
- 真的很激气(广东方言) [2010/09]
- 哎,又一次无奈的妥协! [2010/07]
- 我们是一对TWINS [2010/08]
- 小事二则 [2010/12]
- 小幽默(四)——是谁的太太 [2010/07]
- 德国车还是日本车? [2010/09]
- 为面子而活,多累人啊! [2011/04]
- 全民防盗 [2010/07]
- 总会有人埋单的 [2010/08]
- 最乖巧的“小三” [2010/08]
- 小幽默(六)——不要笑,很现实哦! [2010/08]
- 我不会买你帐的 [2010/07]
- 我的好习惯是被老妈骂出来的 [2010/08]
- 我的老爸 [2010/08]
“保险理赔很诈,不懂得据理力争,可以诈你一半保险金。”这是我昨天放在QQ上面的签名。很多朋友问我怎么回事,我不可能一一解释,就用这篇文章来解开疑点吧。
有一件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以简易程序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各负50%责任,并且双方同意所有损失各自承担一半。后来,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仅仅以责任认定书约定的责任比例,支付保险人总损失50%的保险金。写到这里,大家可能以为既然交警认定事故双方各自承担同等责任,那么保险公司理应按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损失支付保险金了。其实这是不对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还有第二款和第三款(省略)。
大家看明白了吗?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并且是不分责任比例的。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才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如果事故方还有购买商业险,那么其应承担的责任损失由商业险支付。举个例子:交通事故造成B受伤,A没有受伤,同等责任,医疗总损失20000元。如果A既有购买交强险也有购买商业险的(俗称“全保”),那么A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应该是,交强险赔付10000元(按照交强险规定,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A承担5000元应由商业险支付,另外5000元由B承担。如果B有购买商业险的,则由商业险赔付。交强险是承保第三人的保险。如果B受伤,那么应该由A的保险公司支付强制险的保险金。
现在A保险公司没有按照“先强制险全赔,后商业险分责”的理赔原则支付保险金。它只是按照交警认定的A承担10000元的损失支付保险金给A。在A的坚持下,保险公司终于答应A先全额支付交强险的保险金,然后再按商业险作出理赔。A这么努力不为了自己赚钱,仅仅是为了让B的损失减到最低。
当然,保险公司也不是在A说了几句话后便轻易同意了A的看法。A后来不得已甩出了那句极少用来吼人的话——我是律师,我非常清楚保险理赔原则。如果你不给我支付交强险的保险金,我一定起诉你公司或向保监会投诉你公司。之后,保险公司才愿意妥协的。当然,他们还说还要让两位领导同意。
第一次这么跟人家讲话,大有泼妇骂街之势。呵呵,这不是我本意。
后记:保险公司能依法支付足额的保险金,B很开心能减少损失,A还因为此事跟B的女儿成为了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