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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看不明白了,今天看到一个报道《留美博士被控恐怖威胁案开庭 白人女子告其骚扰》(http://news.backchina.com/viewnews-97469-gb2312.html)。自知道翟田田的事情后一直比较关注,细看了这篇报道觉着自己成了丈二和尚,难不成“恐怖威胁”等同于“骚扰”(报道中没说性骚扰),草民愚钝,最不理解的是:“代表美国国土安全部的联邦律师(district council)在庭上对翟田田提出四项指控:被告不是美国公民、被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被告持F-1学生签证入境美国、被告已被美方学校停学,并于4月15日被开除学籍,签证遭取消”,或许俺对“指控”这个词的理解有误,因“不是美国公民”,“是中国公民”,“持F-1学生签证入境”就被指控,那么太多的人都应该被指控啊,要不最好的法制国家如何体现法律的公正、平等呢?还是说联邦律师若凑不出四条或四条以上的“指控”就不好做成事儿?就算这四条指控成立,那么哪一条属于“恐怖威胁”呢?该不会在这司法独立的公正的美国法庭上也有不敢拿出来证据吧。如此看来美国这法律象是个玩意儿,就不知道是个什么玩意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