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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发生的李庄撤诉案,也被村里的大律师称之为倍可亲网民的功劳。大律师这番评论让我想自己曾经写过一篇博文《超自然的力量》https://www.backchina.com/home.php?mod=space&uid=277642&do=blog&id=81484,其中谈到一个国内的老头,在公共厕所如厕之后,一拉冲水的绳子, 房子就倒了... 原来是地震了。老头被救出来后, 逢人就说自己那超自然的力量, “我一拉线,房子就倒了...”,哈哈,真是厉害。作为倍可亲网民的一员,自己可清楚地懂得咱没有这种超自然的力量。
以本人在国内近几年浑水摸鱼的经验之谈,以及对社会各阶层人员的有限接触,所能给出的愚人之见认为,促成药家鑫杀人的社会根源有三个:1)非理性消费社会风气;2)畸形的汽车文化;3)不健全的汽车保险制度。具体说来,它们是:
一、非理性消费社会风气:巨大的贫富差距下的仇富心理,人人都想成为富人,都想炫富,但在没有变成富人之前,却又十分仇恨富人,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人生观。他的那辆作案车是雪弗兰克鲁兹,售价在12~15万人民币左右,基本上属中档车以下,低档车以上的车,也就是中国目前一些普通中产阶级的所买的车。为了见女朋友,开辆车去见/去接,显然是很有面子的感觉,这也是如今的风气所致,即便实际能力达不到,死要面子活受罪,借钱要买一辆车,以此来炫富。而另一方面却是男孩找对象难的真实写照,“没有车、没有房,一切都免谈!”,这种社会压力使得不少男孩为了找女朋友而逼着家里倾家荡产,借钱也要买一辆车的事情频频发生。按照国外的理性消费,药家鑫的家根本就没有必要买这辆车,这是问题之一。
二、畸形的汽车文化:国内畸形汽车文化误导了不少人,尤其容易被误导的是那些没有社会经验和判断力的年轻人,药家鑫就是典型的一个。“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确实是一条大家广为传播的经验之谈。笔者第一次听到这句话的时候是2004年,那是和一个香港朋友在北京闲聊,谈及这个话题,他的亲身经历告诉我,要算经济账,确实是“撞伤人不如撞死人”。1996年在深圳,他晚上从KTV回家,在红绿灯口撞伤了一个过马路的打工仔。虽然这位打工仔违规,红灯下强行过马路,这位香港朋友还是急速停车把他搬上自己的吉普,直接送往深圳的福田医院。因为开车是绿灯,又是在晚上,车速过路口时达到70公里左右,而强行过马路的人,以为还是白天车多的时候,车速会慢,没跑过道完就被撞上了。这件事使得这位香港友人,一次性为受害人支付了近10万的医疗费,后来每年,这个打工仔都要以各种理由跟这位香港朋友要走4~5万元不等补偿费,直到2006年,十年后,这个打工仔再也没有找他的麻烦了。这位香港老兄,屈指一算,十年来,他一共在这位打工仔身上花了60万人民币。而1996年广东的规定,撞死人的赔付标准是8万人民币。在60万和8万之间,何处何从不是十分清楚了吗?这是问题之二。
三、不健全的汽车保险制度:国内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里,没有对受害人终身负责的服务条款是整个事件的罪恶根源。不像在西方的汽车保险业务里,只要买了保险,赔偿的事就跟当事人没有关系了,一切跟保险公司打交道,每年身体如果因为车祸造成的不适的事情重复发生,要追加补贴,也只能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处理,跟案发的个人无关。这样,即便是受害一方要索赔三万、五万也跟当事人毫无关系,这样的话,这个“撞伤不如撞死”的理论就不存在,杀人的动机也就没有了。照理说,这件事,只要小国务院--发改委,出面和保险公司谈,让他们加上终身负责的条款,应该是可以做到的,但为什么发改委没这么做,就不得而知了。是否发改委也像白宫被华尔街绑架了一样,发改委也被保险公司绑架了?也许这件事后,发改委会有新的政策,如要求保险公司强制负责,那就是后话了。
带着这个问题,自己和几个在北京做律师的朋友聊了聊,大家基本观点是,判药家鑫死刑符合现有的刑法和中华历史文化,杀人偿命是一个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它不是简单的车祸,而是蓄意杀人,这一点无须多解释。又因为中国好多的法庭还没有准许引入Insanity Defense,即便有人尝试过,也没有成功的案例,因此,判死刑基本上必然结果。也就是说,4月22号的结果是众望所归,不存在说是谁的、谁的胜利。当然,你非要说这是谁的胜利,反正都是胜利,说谁都行。第二观点是,现在有不少人在替被告说好话,有的还替他给受害人付钱,要求原告给对方留一条生命,毕竟小孩太年轻。二审的结果据他们估计,很有可能是死缓。这样,两派的人的面子都给了,皆大欢喜,大家都胜利了,大家都和谐了,这就是最佳结局。
从一个社会深层次来分析,药家鑫这么做,最开始动机是为了省钱,因为他知道对方不死,无穷无尽的医疗费可能就是一个无底洞,这样长此以往,他或者他家就会因此而“缺钱”,因为怕以后缺钱,只好就干了这缺德的事了。此时的缺钱,绝不是普通意义上为了吃饱肚子那一顿饭的缺钱,而是搞不好会把他家搞得倾家荡产的“缺钱”,为了这件事不发生,只好选择了缺德。所以说,药家鑫案子也是一个因缺钱而去干缺德事的例子,因为他干的这种断子绝孙的缺德事,太残忍,犯了国法,惹了众怒,才会有这种结果。这件事告诉我们,有些时候,往往看上去一件普通民事案件,由于贪小利,担心会“缺钱”,而不择手段干出的这类愚蠢到了极至的缺德事情确是致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