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德还是缺钱?(四):药家鑫案件的思考

作者:roaming  于 2011-4-24 22:29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伦理道德|通用分类:信仰见证|已有81评论

药家鑫案件在沸沸扬扬炒了几个月后,终于在422号,以一审 “死刑”为审判结果告一段落。于是网上各种总结性的结论来了:有人说 “这个判决是人民的胜利”,也有人说 “这个判决是法律的胜利”,还有人说“这个判决是舆论的胜利”。到底是谁的胜利?我觉得看你怎么说了,看谁在说了,应该是:“你说是谁的胜利,就是谁的胜利!”这样有利于和谐社会,让人人觉得都有成就感,这才皆大欢喜呢!

与此同时发生的李庄撤诉案,也被村里的大律师称之为倍可亲网民的功劳。大律师这番评论让我想自己曾经写过一篇博文《超自然的力量》https://www.backchina.com/home.php?mod=space&uid=277642&do=blog&id=81484,其中谈到一个国内的老头,在公共厕所如厕之后,一拉冲水的绳子, 房子就倒了... 原来是地震了。老头被救出来后, 逢人就说自己那超自然的力量, 我一拉线房子就倒了...”,哈哈,真是厉害。作为倍可亲网民的一员,自己可清楚地懂得咱没有这种超自然的力量。

以本人在国内近几年浑水摸鱼的经验之谈,以及对社会各阶层人员的有限接触,所能给出的愚人之见认为,促成药家鑫杀人的社会根源有三个:1)非理性消费社会风气;2)畸形的汽车文化;3)不健全的汽车保险制度。具体说来,它们是:

一、非理性消费社会风气:巨大的贫富差距下的仇富心理,人人都想成为富人,都想炫富,但在没有变成富人之前,却又十分仇恨富人,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人生观。他的那辆作案车是雪弗兰克鲁兹,售价在12~15万人民币左右,基本上属中档车以下,低档车以上的车,也就是中国目前一些普通中产阶级的所买的车。为了见女朋友,开辆车去见/去接,显然是很有面子的感觉,这也是如今的风气所致,即便实际能力达不到,死要面子活受罪,借钱要买一辆车,以此来炫富。而另一方面却是男孩找对象难的真实写照,“没有车、没有房,一切都免谈!”,这种社会压力使得不少男孩为了找女朋友而逼着家里倾家荡产,借钱也要买一辆车的事情频频发生。按照国外的理性消费,药家鑫的家根本就没有必要买这辆车,这是问题之一。

二、畸形的汽车文化:国内畸形汽车文化误导了不少人,尤其容易被误导的是那些没有社会经验和判断力的年轻人,药家鑫就是典型的一个。“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确实是一条大家广为传播的经验之谈。笔者第一次听到这句话的时候是2004年,那是和一个香港朋友在北京闲聊,谈及这个话题,他的亲身经历告诉我,要算经济账,确实是“撞伤人不如撞死人”。1996年在深圳,他晚上从KTV回家,在红绿灯口撞伤了一个过马路的打工仔。虽然这位打工仔违规,红灯下强行过马路,这位香港朋友还是急速停车把他搬上自己的吉普,直接送往深圳的福田医院。因为开车是绿灯,又是在晚上,车速过路口时达到70公里左右,而强行过马路的人,以为还是白天车多的时候,车速会慢,没跑过道完就被撞上了。这件事使得这位香港友人,一次性为受害人支付了近10万的医疗费,后来每年,这个打工仔都要以各种理由跟这位香港朋友要走4~5万元不等补偿费,直到2006年,十年后,这个打工仔再也没有找他的麻烦了。这位香港老兄,屈指一算,十年来,他一共在这位打工仔身上花了60万人民币。而1996年广东的规定,撞死人的赔付标准是8万人民币。在60万和8万之间,何处何从不是十分清楚了吗?这是问题之二。

三、不健全的汽车保险制度:国内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里,没有对受害人终身负责的服务条款是整个事件的罪恶根源。不像在西方的汽车保险业务里,只要买了保险,赔偿的事就跟当事人没有关系了,一切跟保险公司打交道,每年身体如果因为车祸造成的不适的事情重复发生,要追加补贴,也只能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处理,跟案发的个人无关。这样,即便是受害一方要索赔三万、五万也跟当事人毫无关系,这样的话,这个“撞伤不如撞死”的理论就不存在,杀人的动机也就没有了。照理说,这件事,只要小国务院--发改委,出面和保险公司谈,让他们加上终身负责的条款,应该是可以做到的,但为什么发改委没这么做,就不得而知了。是否发改委也像白宫被华尔街绑架了一样,发改委也被保险公司绑架了?也许这件事后,发改委会有新的政策,如要求保险公司强制负责,那就是后话了。

带着这个问题,自己和几个在北京做律师的朋友聊了聊,大家基本观点是,判药家鑫死刑符合现有的刑法和中华历史文化,杀人偿命是一个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它不是简单的车祸,而是蓄意杀人,这一点无须多解释。又因为中国好多的法庭还没有准许引入Insanity Defense,即便有人尝试过,也没有成功的案例,因此,判死刑基本上必然结果。也就是说,422号的结果是众望所归,不存在说是谁的、谁的胜利。当然,你非要说这是谁的胜利,反正都是胜利,说谁都行。第二观点是,现在有不少人在替被告说好话,有的还替他给受害人付钱,要求原告给对方留一条生命,毕竟小孩太年轻。二审的结果据他们估计,很有可能是死缓。这样,两派的人的面子都给了,皆大欢喜,大家都胜利了,大家都和谐了,这就是最佳结局。

从一个社会深层次来分析,药家鑫这么做,最开始动机是为了省钱,因为他知道对方不死,无穷无尽的医疗费可能就是一个无底洞,这样长此以往,他或者他家就会因此而“缺钱”,因为怕以后缺钱,只好就干了这缺德的事了。此时的缺钱,绝不是普通意义上为了吃饱肚子那一顿饭的缺钱,而是搞不好会把他家搞得倾家荡产的“缺钱”,为了这件事不发生,只好选择了缺德。所以说,药家鑫案子也是一个因缺钱而去干缺德事的例子,因为他干的这种断子绝孙的缺德事,太残忍,犯了国法,惹了众怒,才会有这种结果。这件事告诉我们,有些时候,往往看上去一件普通民事案件,由于贪小利,担心会“缺钱”,而不择手段干出的这类愚蠢到了极至的缺德事情确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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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81 个评论)

5 回复 seamandh 2011-4-24 22:51
SF?不小心哦!
6 回复 ofox 2011-4-24 22:53
我一拉线,房子就倒了....   
7 回复 roaming 2011-4-24 22:58
seamandh: SF?不小心哦!
好,上茶!
5 回复 roaming 2011-4-24 22:58
ofox: 我一拉线,房子就倒了....    
    
6 回复 Brigade 2011-4-24 23:04
这小子还歧视农民,认为农民难缠。其实,伤了城市人就没有那么难缠了?实际上应该更难缠。
4 回复 seamandh 2011-4-24 23:09
1、关于药案,舆论混混,包括贝壳,一些貌似义愤填膺、梁山好汉似吆喝声,甚至浮想:共和国死之类,赢得一片叫好声!但却非理性之举!

2、LZ评论最为得体,理性思考,也有防止再发类似事故直接可行的措施:汽车保险制度!值得顶!
宏观而言,本人认同中国裆下很重要是:价值观体系重建;法制建设。

3、同时,在贝壳几篇药案文章里,咱也欣赏63独立思考的文章:法律不应为舆论或权利所左右。
    法应是理性滴产物,法不容情,不管这情是代表正义、良心或其他~

4、关于药案的判决,二审若能如LZ所言,死缓;但民事赔偿滴金额大幅修正,而不是一审之区区4.5W。
若如此,本人认为应是最理性滴判决!
7 回复 roaming 2011-4-24 23:20
Brigade: 这小子还歧视农民,认为农民难缠。其实,伤了城市人就没有那么难缠了?实际上应该更难缠。
这也是畸形的汽车文化误导之一,他没有跟农民打过交道,如何得知农民难缠?也是社会舆论的误导。
6 回复 roaming 2011-4-24 23:22
seamandh: 1、关于药案,舆论混混,包括贝壳,一些貌似义愤填膺、梁山好汉似吆喝声,甚至浮想:共和国死之类,赢得一片叫好声!但却非理性之举!

2、LZ评论最为得体,理性 ...
谢谢,评论得很好!
估计民事赔偿会大幅度增加,40~50万之间才可能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5 回复 seamandh 2011-4-24 23:23
ofox: 我一拉线,房子就倒了....    
有你在楼下垫底,俺怕啥?
5 回复 ofox 2011-4-24 23:26
seamandh: 有你在楼下垫底,俺怕啥?
有道理
8 回复 seamandh 2011-4-24 23:32
ofox: 有道理
    
5 回复 世外闲人 2011-4-24 23:51
原来国内的汽车保险制度只赔八万,确实不合理,不过药家鑫也太冷血了,一条活生生的性命怎能下手捅死,杀人偿命还是天经地义的。
5 回复 新长征突击手 2011-4-25 01:07
分析得有一定道理!
5 回复 light12 2011-4-25 01:43
够损:我一拉线,房子就倒了。明天海明要告你
6 回复 陈营 2011-4-25 01:48
楼主这样理性的对待和分析不是多数人能做的,所以愚民政策的存在是多数人情感意识上的需要。
5 回复 hr8888hr 2011-4-25 02:48
凶手留之无益
5 回复 九畹 2011-4-25 03:44
也认为你的评论很理性,飘扬一下你哈,不要飘起来啊~
6 回复 8288 2011-4-25 04:03
很有道理学习了,
4 回复 丹奇 2011-4-25 06:10
理性分析,至情至理!顶!!!
4 回复 德州龙 2011-4-25 07:36
俺搞不懂有些人对一个23岁的冷酷的杀人犯一口一个“这孩子”,要是杀的是你的家人,你还称他是孩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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