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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边检取了行李,我直接找海关的工作人员“同志,我要申报单。”对方问”你带了什么?”“干海参2.5磅。”他疑惑地看看我说“如果你不申报,我们对海参是放行的。”我说“不,我就是想了解检疫部门是怎么处理干海参的。”他便领我走向检疫边告诉我“他们会没收。”
果然,检疫局的工作人员拿出了他们和农业部联署的根据1712号文件第29条制定的“禁止携带,邮寄物品的名单”上面有“水产品及其制品”。
我做了如下申诉:1,中国政府是个整体,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应该有共同的政策语言,海关总署的公告和检疫法的规定都使用的是“进境和入境物品”经检疫和上税后可以放行,而进境和入境是包括了进口,邮寄和个人携带三个方面内容的。为什么你们专门对携带和邮寄发了禁止令?
2,你们的禁止名单的最后一项是特例规定:经物品生产国的检疫部门检查合格,并经中国有关领导部门批准,不在禁止范围。我的海参是经过美国FDA和NOAA检验检疫合格的,也是经过中国认监委注册许可入境的,(我出具了相关文件证明)你们应该进行检疫,如果质量没有问题,就应该放行。
3,检疫法是保护人民健康的法律,你们却用第29条赋予你们的权力搞自留地的特权,你们有权对检疫不合格的物品没收和销毁,不应该不经检疫就直接没收携带的物品。
4,你们的罚没单据是霸王条款:先是规定被罚没的物品可以在7天内离境,否则销毁,有又规定可以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半年内可以上告到法院,请问:当你们把我的物品销毁了,我的上述和上告还有什么意义吗?
接待我的工作人员很有耐心地听我申诉,最后告诉我“我们就是听领导的,不懂得你说的政策,东西我们必须扣,有意见找领导去。”
四月25日,我到质检总局“上访”,接待人员先是推脱“北京机场归北京局管,你去找他们吧。”我说“我告的就是北京局的王副局长。”过了十分钟,出来一位张同志是携带邮寄处的,他耐心地听了我的申诉后说“你讲的问题是有道理,我们也在考虑改进,但是,每天上万件的东西入境,我们检查得过来吗?再说当初制定这个名单的是好几个部门的意见,要改,也得征求他们的意见呀,所以在改之前,它还是法律,必须执行。至于你说的海关总署和我们是平级部门,他怎么说,跟我们没有关系。至于你们公司的海参既然是FDA检验的,认监委也注册了,下回你再来时提前跟我打个招呼,我会同食品局给你签个文件就放行了,这次还得扣留。”我要求20天以后我回美国时,把海参带回去,他说要请示领导。又十分钟后说“你回美国前,给这个电话打个电话,他会允许你带回的。”我表示感谢后告辞,他又追出来让我签了个“对接待满意”的回执。
我的体会是,对中国这个官本位的国家,别跟它讲理,多说拍马屁的话,少说真话,大家就其乐融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