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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早些时候,第五联邦上诉法院创下先例,在Dediol诉雇主“最佳雪佛兰”一案中裁
定支持对年龄有敌意的工作环境进行索赔,这一判决令人惊讶。长久以来,《1964民权
法案》第七章一直用来审判基于种族、宗教、性别,民族血统的歧视行为,认为这些行
为构成了一个“有敌意的工作环境”;而基于年龄的歧视则单独适用《反雇佣年龄歧视
法》(ADEA)。Dediol案件之前,第五联邦上诉法院从未明确允许将第七章“有敌意的
工作环境”这一解释扩充至基于年龄的歧视。而在这一次的裁决中,这一扩充解释被视
为理所当然。由此推论,第七条和ADEA具有消除工作场所的歧视行为这一共同目标和实
质特点。
Dediol在65岁时就职于“最佳雪佛兰” 汽车经销商,他在二手车销售经理Clay的监督
下工作了三个月。二者间关系首次出现紧张缘于Dediol有一次为了教会服事而要求请假
。虽然副经理批准了,但Clay最终却不同意请假,还出言不逊说:“你老***,明儿甭
想去”、“敢去我抽你老***。”这是俩人第一次擦枪走火,且自那以后情况急转直下
。Dediol声称,从那以后Clay再也没称呼过他的名字,而是叫他“老***,”“老头子”
或“老爹”,并且每天都这样称呼他六、七次。值得注意的是,原告还声称,Clay将本
来属于他的交易订单给了其他年轻的销售员。
此外,Clay多次威胁要对原告施加暴力,声称要“踹(Dediol的)屁股”。有一次,
Clay脱掉衬衫,喊着:“知不知道你在跟谁说话?看见这些疤了吗,老子挨过枪子、蹲
过大牢”!Dediol最终忍无可忍,要求调到新车销售部工作。结果照样 – 副经理批准
了他的申请,但Clay不同意,并表示,“老老实实在这儿呆着吧你老***,还想卖新车
,别做梦了”!之后的一次会议上,当Clay在其他员工面前指责Dediol时,这种对抗终
于达到高潮。第二天,Dediol会见了公司管理人员,表示无法继续在这种条件下工作。
他不再报到上班,并因此被解雇。
第五联邦上诉法院基于ADEA对年龄歧视的认定,对“有敌意的工作环境”索赔大开绿灯
,卸下了原告的负担:
“建立在以下几点理由,原告可提出相关索赔:(1)年龄在40岁以上;(2)雇员由于
年龄原因受到语言或行为上的骚扰;(3)骚扰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个有威胁、有敌
意或有攻击性的工作环境;(4)雇主方面存在责任”。
其中第三个因素对本案的判决至关重要。原告宣称的歧视行为必须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
具有攻击性。原告不仅在主观上感到所处环境有敌意(提出诉讼时原告已有此结论);
而且,对一个正常理性的人来说环境应该确实显示出敌意。那么,如何证明骚扰行为以
及由此产生的环境在客观上不正常呢?
“决定行为是否在客观上具有攻击性,必须考虑整体情况,包括:(1)歧视行为发生
的频率;(2)其严重程度;(3)是在身体上被恐吓、羞辱,或仅仅在口头上被冒犯;
(4)是否妨碍到雇员的工作业绩。”
第五联邦法院发现,以上前两个标准的伴随发生对认定行为的客观攻击性极有帮助。法
院指出,“严重程度轻得多的事件如果连续发生,可提起索赔诉讼。换句话说,索赔诉
讼所要求的行为严重程度或严重性与行为普遍性或频率成反比”。法院认定,每天多达
六、七次的侮辱行为足以支持对年龄歧视提起索赔诉讼。“客观攻击性”分析的最后一
个因素要求法庭对行为是否干扰Dediol的工作业绩予以考虑。法院指出,原告声称Clay
将其交易订单给了其他的年轻销售员,这足以挫败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
撰稿团队介绍:
陈帆联合律师事务所(Nguyen & Chen, LLP)专业受理各类民事、刑事诉讼。该综合律师
事务所尤其擅长提供移民法、人事雇佣法、以及劳工法等领域的优质服务。作为该所创
始人之一,陈帆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陈帆律师曾在德克萨斯州
哈里斯郡政府、州上诉法院实习工作,并在全美知名律师事务所供职多年。陈帆律师毕
业于休斯敦大学法学院,是德克萨斯州执照律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出庭律师、美国移
民律师协会会员。另外,您有任何公司合同、投资、并购等法律问题,可与陈帆律师联
系。
事务所地址:11200 Westheimer Rd, Suite 120,Houston, TX 7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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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陈帆联合律师事务所对美国相关法律的个人理解和解释,属于学术教育探讨性质
,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