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很郁闷,我帮忙的两个案子都没成功,两案中的受害人伤心透了。现在提起,是想听听村友们的意见,咱们能从中吸取什么教训?如咱们不幸遭遇此类事件,该怎么处理?
一,以前我曾介绍过的,一位房东太太请打手吃饭,毒打房客的案子,因拿不出证据被撤诉 了。
(先转帖原文)
最近我正帮一位遭受毒打的沪籍房客叶女士处理案件,突然有人通知我:“不要插手此案,不要曝光,打手及主谋者背景很深。” 背后的人口气很硬:“此事公开等于当众打我耳光!”岂有此理,在民主法制的国家?
事情经过简述如下:
房东是台湾人,娶了个与前夫离婚的沈阳女平。他们把一套公寓房出租给叶女士,平告诉叶:“你可以长期住下去,不要再找房子了。”叶一下子交了半年的房租。叶搬进后发现厕所天花板漏脏水,无法忍受,而房东两口子跑大陆混去了,只好自己出钱修理坏损的地方,共花了一万多美元。住了没多久,房东俩口突然回来变卦了,要叶立即搬走。叶说:“可以,你得退我一些装修费.。”房东太太平不肯。
某日傍晚叶回家时,打开房门看见,平烧了一桌饭菜请四位客人吃饭。叶正奇怪时,其中一台籍中年男人问:“你是住这里的吗?” 叶答:“是。”台男说:“我打的就是你.。”他二话不说,对准叶的右额头就是一拳,不顾叶已是近60岁的人了,拳打脚踢了十几分钟。叶被打晕了,失去知觉一会,醒来时台男还在打她,叶想报警,台男抢过手机当场摔成两半。自始至终,平与那三位女客都没劝阻、制止台男的暴行。 叶挣扎着用包里的另一手机报了警,在警察到来之前,平护送着台籍打手逃离了现场,警察没抓到打手。
叶报了警,有两警察签字的证词,两半的手机,叶脸部受伤的照片,医生的检查记录,叶至今还头晕浑身疼。
根据以上情况,我帮叶报告了检查署,此案已进入法律程序,正在审理过程中,还找了人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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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署、法院撤诉的理由是,受害人没拿出直接证据,证明房东太太指示打手打人。
我们提出异议:此事不是发生在马路上,是发生在公寓楼内,没有房东太太带进来,打手进不了大楼门,更进不了房客的门。房东另有一套钥匙,可以自由出入。是房东太太请打手吃饭,指使他打人的。打手不认识房客,与她无仇无怨,没有理由打她。房东太太在警察到来之前护送着打手逃离了现场,她认识打手,房东太太是主谋。
检察官说:“你们那是common sense,不是证据,不是法律。” 受害人气得直哭:“我讲的句句是真话、实情,我愿接受测谎。只要审问房东太太,就可找到打手。”检察官说:“没有证据,我们就不能审问她。她可以拒绝回答。”
事后,我老伴气得说:“如遇袭,要拼命取证,想法在凶手脸部、耳朵上咬下一块肉,他跑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咬下的肉块就是证据’。而受害人说:“怎么忍心?” 她伤心地说:“我要跳楼,让他们重审此案。” 我只能劝劝她想开点。
二,因上述案子与检查署交往,检查署要我帮忙翻译、了解另一案情,认识了李姓母女。
李姓母女租用了王姓兄妹的同一套房里的一间屋,去年冬天房东不给暖气,李母打电话给311,要求帮忙解决。房东就来捣乱,李女照相、录像取证。房东就冲进房客的屋子抢照相机、录像机,李女不给,房东就打李女,李母为了保护女儿,就去推房东。房东太太打电话报了警,在警察到来之前,自己撞墙撞伤了脸。因房东会英语,倒打一耙,说李姓母女打他们。李姓母女不懂英语,被警察套上手铐带走。而李姓母女告诉我,她俩根本没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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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警察押送着李姓母女回来搬家时,发现录像机、照相机、手表、首饰、贵重物品、衣服都被偷了。
结果法庭判的是李姓母女有罪,并罚款。李母提出要求房东归还物品,检查署要证据证明。李拿出了买这些物品的发票,检察署提出,你怎么证明这些物品在这屋里?李母说,被警察押走时戴着手铐,无法拿自己的东西。检察官说这不是证明。
李母每次给我说及此事时就泣不成声,也说要找个最高的楼跳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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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因接触到这两个案子,看到了受害人的痛苦,心情很不好。美国的法律不保护好人,不保护受害人,有冤无处申。如此简单的案子都不能判断,美国的法官、检察官太无能了。老让凶手、罪犯逍遥法外,犯罪率能不高么?
检察官却说:美国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好的,是重证据的。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