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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之也想起了从2006年开始在中国时断时续对于越南政治经济改革的报道。越南从古代开始就一直是汉文化的学习者,现代则是中国大陆社会主义革命的追随者,即使是比中国晚几年开始改革,中国方面也一直视之为是向中国学习的结果。只是近几年来,这位昔日追随于后的“小兄弟”早超过“大哥”。
的 确,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中越两国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利用比较成本优势,即廉价劳动力与优惠政策等吸引外资;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资源、土地而非技术创 新;主要产业不是劳密型就是污染型,因此也发生了严重的污染(程度较中国为轻,这两年已经开始治理)。贪污腐败也很严重,被视为“越南的国难”。以贪污腐败为例,2001年中国观察者去越南考察时,认为情况不象传闻中那样严重。但后来贪腐日渐蔓延,以2007年为例,据越南《西贡解放报》1月2日报道,2007年越南经济犯罪和贪污涉案金额为4.1万多亿越盾(约合2.6亿美元)。有32.6%的官员涉嫌受贿。结果中列出了“十大”最腐败的政府部门和机构,其中以地政和房屋注册局的腐败程度最严重。此外,交警、海关官员和税官也被列为腐败程度严重之列。
仅仅比较两国受惩贪腐官员的政治级别可能无法得出结论,因为两国都有中央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之类涉案。更好比较的是腐败的程度,这可从腐败的领域之差别来看,越南目前的腐败阶段处在中国世纪之交初期,那时候中国腐败高发领域与越南2007年的领域相同,此后除了这些领域继续腐败之外,司法系统及法律共同体的腐败、金融与外资审批部门、教育、医疗无不陷入高度腐败之中。司法系统与教育系统的腐败标志一个国家烂到根子上的腐败。而越南从2006年开始的政治体制改革、2007年的开放党禁与报禁对腐败起了一定的扼制作用。此后,越南官场贪腐现象日渐减少。此外,中越两国惩处腐败的态度也宽严有别:1997年,越南国会通过了新的《刑法》,规定贪污受贿达一定数额,将被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一点至今未改。而从本世纪初期开始,中国对贪腐高官员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贪腐案涉及金额再高,也是改判死缓或者无期,目前甚至有高官公开呼吁废除对腐败官员的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高官公布家庭财产的阳光法在中国一直未能出台。多次为官员财产申报求法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所做的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据《越南经济时报》2010年1月30日报道,越南政府监察暑颁布2010年1号 通知,从2010年3月16日 开始,中央、各省市和各县机关、公立事业单位、政治社会组织以及军队和公安系统的副科长和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干部有申报财产的义务。而须申报财产和收入的 对象还包括国营经济集团、总公司和公司董事会和经理部领导成员。按照规定,越共总书记都得按法律要求申报个人财产和收入,而中国那扇为无数贪腐官员打开免 除重刑的方便之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看不到被废除的希望。
与中国的“国富民穷”相反,越南现在是“国穷民富”。比如以2008年两国税收在GDP总量中的比例为例,两国相差不到2个百分点。这一年,越南的GDP总量为898亿美元,税收占GDP总量的16.8% ;中国的GDP总量为4.3万亿美元,税收占GDP总量的18.04%。越南政府看起来比中国政府穷得多,主要就是因为税收的使用方式有别。
在收入分配方面,越南也比中国大陆做得好。广东和世界银行的合作研究项目——“缩小广东城乡贫富差距”课题组的报告公布的研究结果是:广东省的经济总量在全世界可以排到第14名,但广东贫困线人均785元:比越南低20.4%,比老挝低19%,比蒙古低55.3%。广东基尼系数为0.394,高于越南的0.344、印度的0.368、印度尼西亚的0.343。广东在中国属于富裕省份,其基尼系数相对全国要低得多。如果拿越南的基尼系数与全中国的基尼系数0.5相比,更能说明说明中国社会分配极不公平。
还有的研究者对中国与越南的税收制度做了详细的比较,得出结论:中国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计税单位,不考虑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如婚否、子女等家庭状况,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越南考虑了个人的附属抚养人状况,相对公平。越南的房地产虽然未获所谓“支柱产业”之称,但在经济发展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与在中国政府作后台的暴力征地与拆迁之下痛苦呻吟的农民及城市拆迁户相比,越南同类人群不知要幸运多少。
越南1986年实施“革新开放”。1988年土地法催生了越南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3年的《土地法》进一步深化了土地改革内容,延长了各类土地的承包期限,将承包户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证”的形式制度化,并赋予了承包户土地流转、土地交换、土地继承、土地出租及以土地抵押等权利,使越南土地以“安全、可抵押、可交易”的方式进入了市场经济领域――越南的革新开放虽然比中国晚了七年,但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上却比中国早了15年。越南的拆迁征地主要依据2003年《土地法》,第181号法令《2003年土地法实施细则》,以及第197号法令《关于征地赔偿,支持和重置的细则》,土地征用以“公共利益”为界,被划分为“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和“非大型公共建设项目”。 无论是哪一类拆迁项目,被拆迁(征地)人都作为利益相对人纳入与地方政府,开发商三方协商过程中来,只有在形成三方合意的征地赔偿与拆迁计划书之后,开发 商才能将此征地赔偿与拆迁计划书提交区政府审批。与中国拆迁征地过程充满暴力血腥,被拆迁人被逼用自焚等各种自残方式抗争尚不能保全自己利益的情况相比, 越南赋予被征收人话语权,让他们参与利益博奕,实在比中国政府罔顾民权的做法文明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