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卖淫女看病被定罪,这很不浙江......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南方周末》又出了一篇好报道,揭露一桩冤案:有人给卖淫女看病,在扫黄过程中,这看病的被判以协助组织卖淫罪。
这是一宗陈年旧案,近日在法律讨论中被翻找出来,引起强烈关注。2011年5月底,陆涛(化名)被杭州警方抓捕。
据杭州中院的判决书:杭州市检察院认为,陆涛为了牟利,明知包括李某华在内若干被告人在杭州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卖淫女”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等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因此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陆涛提起公诉。2012年4月18日,杭州中院宣判,陆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专题)五千元。
更奇葩的是,浙江省高院在审查一审情况时,继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成立。
应该说,起诉书和判决书对事实的描述,有牵强的地方,比如,陆涛作为事实上的医生,对于卖淫女的身份,可能是略知一二的,但是基于那个场景,其实他也不便刨根问底。至于他多大程度上“明知”卖淫女的受控制情况,恐怕更是无从得知。
故事是更接受现实的。《南方周末》记者吴小飞从客观中立的角度,讲述了陆涛不幸卷入飞来横祸的过程。首先,他不具备在杭州的行医资格,仅有安徽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他跑到杭州行医,是违规的。
关于这一点,他也是清楚的:“我们诊所是没有外挂门面的,刚开始只给老乡或者熟人看,后来熟人介绍熟人,口耳传播,来看病的人也越来越多。”
像这样的熟人看病,一般来讲都不会是多大的病,像各种绝症啊,急诊类的伤筋动骨啊,都不大可能找他看,通常都是感冒发热之类的普通小病,会找他这种江湖郎中看病的,也不可能是有钱人,这意味着,收费一定不高,挣不了太多钱。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
你说就挣那么一丁点的“吃泡面白菜”的钱,一定要说就是协助组织卖淫,客观情理上是讲不通的,当事人更不可能认同。我们可以从经济逻辑来分析这个关系,如果卖淫组织把这名医生吸纳进自己的组织,那么该给相当于那个岗位的工资和待遇,而不是像普通人那样零星地购买陆涛的医疗服务。就那点与普通患者一致的收费标准,不足以让陆涛成为组织成员。
就陆涛医生而言,没有食其䘵,何以担其罪?
进一步讲,卖淫组织其实也要吃饭、喝水、租房,甚至点外卖的,那么法院可不可以把这些所有提供生活服务的人,都归类为协助组织卖淫进行定罪呢?显然不可以的。
执法者对于陆涛没有第一时间举报相应的卖淫行为有意见,站在他们的利益角度,可以理解,办案是他们的工作,应该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但是不可逾越这条绿线,进一步对其治罪。因为哪怕医生推测他的患者可能是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他没有第一时间举报,也仍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状态。一是他未必有能力掌握扎实的证据,二是举报有风险,而自保是本能。
根据刑法的规定,知情不举,只在三种罪名及其特殊情境下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的时候拒绝提供,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很显然,卖淫不在其列。
这名江湖郎中更加特殊,特殊在于他的身份就处在灰色地带,安徽村医来杭州违规开诊所,假如他去报官,那么不是自投罗网吗?一个超范围行医的帽子就是他马上要领的。
服刑前,陆涛不敢质疑和反抗,服刑后,他也选择了沉默和退避。这是中国式弱者的寻常反应。他说:“牢也坐了,事情也过去很多年了,我已经不想再提起这个事。现在唯一担心是我的案底以后可能会影响孩子。”
这起冤案的浮出,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申诉,而且也过了申诉期限,是出于法律人的业务讨论,更显其具备强烈的公共价值。应该感谢南京刑辩律师付士峰南方周末记者等一系真心人,他们的呼吁,让这宗冤案被更多人注意到。
下次遇到类似的情形,医生还会被判刑吗?那些提供中立的生活服务的人们,将来需要事先弄明白对方是不是犯罪人吗?需要让每一个来看病、吃饭、洗澡、喝咖啡、坐滴滴的人,拿一张无犯罪证明吗?
这是此案之后,悬在每一个普通人头前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浙江是中国市场经济最活跃的区域,人们对它是有期许的,这种地方,对人情和法理,应有更通达透彻的见识。
在我看来,以上案件竟然发生在杭州,这很不浙江。假如浙江的有关方面,看到《南方周末》或者我这篇文章,希望能够重启审议,作出更有浙江特色的回应。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